协议约定,张某甲需取得ICAO英语四级(国际民航组织为提升飞行员英语无线电通信能力而设立的标准化考试),及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等证照,培训合格后,该领域服务,最低服务期为35年。若张某甲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期限正常毕业、未达到协议中要求的培训合格标准或借助中国民航要求的执照考试,公司有权终止垫付费用,张某甲应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已垫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并承担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费用等;其父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的经济担保人,对上述张某甲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公司与中飞院签订《2016年飞行养成学生培训合同》,约定送培包括张某甲在内的学生,飞行训练费用为每人69.9万元。公司已为张某甲实际支付代招费10000元及截至停飞时已产生的飞行训练费58.3万元,合计59.3万元。2024这一探讨与中飞院沟通,公司决定终该范围专业培训,不予录用。2025年公司向张某甲父子送达了《关于张某甲、张某乙支付培训费用及经济赔偿的函》,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培训费用及相应利息,因张某甲父子未予偿付,公司诉至海口海事法院。在专项飞行培训期间,张某甲先后四次参加ICAO英语等级测试,均未达到四级要求;参加的ATPL考试在第四次考试通过,但于2024年4月25日过期后并未复考。今年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该行业支付培训费用593000元、经济赔偿款9151.97元,共计602151.97元,被告张某乙对该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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